第一条 为保证我中心信息发布工作的顺利进行,充分发挥网站、新媒体等平台在对外宣传、信息交流和服务群众的积极作用,特制定本规定。
第二条 指定专人负责管理网站和新媒体,在分管领导和科室负责人的指导下,及时发布和更新信息。
第三条 发布信息范围包括:
1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内部动态;
2、法律法规和政策;
3、法律法规规定应公开的信息;
4、由各科室提出、经分管领导批准发布的信息;
5、结合我中心实际工作需要,转发其他相关的信息;
6、回复网民的意见和建议。
第四条 信息必须经科室负责人、分管领导的签字方可发布。
第五条 来自网站和新媒体的意见和建议,由收文管理员送办公室,再由办公室转相关科室办理回复;反馈信息须经分管领导签发,重大或者敏感信息回复必须由主要领导签字确认方可发布。
第六条 回复信息,相关科室一般应在24小时内(法定节假日除外)将回复意见呈中心领导签发,管理员及时将回复信息发布到网站或新媒体上。
第七条 网民咨询或反映的问题明确不属于我中心管辖范围的,管理员可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回复,告知网民向相关部门咨询或反映。
第八条 对违反本管理规定,造成严重后果的,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。
第九条 本规定自通知之日起执行。